北京晨報2012-05-19一則關于仲景香菇醬的一則報道引起網友關注:
經典兒歌《采蘑菇的小姑娘》的詞曲被擅自改編后用于香菇醬的宣傳上。為此,歌曲詞作者陳曉光以及曲作者谷建芬將“仲景牌香菇醬”的經銷商和生產商訴至法院,要求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8080.40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谷建芬和陳曉光起訴稱,從今年元月起,他們陸續(xù)在北京地區(qū)多家超市中發(fā)現了由南陽張仲景大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仲景牌香菇醬2瓶組合裝”公開銷售,產品包裝盒背后赫然印刷著名為《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詞:佚名 作曲:谷建芬)的歌譜。2012年3月22日,二人在京客隆甜水園店購買了上述產品。
二人稱,北京京客隆商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南陽張仲景大廚房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修改、改編作品,將修改后的詞曲在產品包裝上進行印刷,并通過產品的大量銷售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復制發(fā)行權以及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并且侵權范圍廣泛,故訴至法院。
仲景香菇醬的生產廠家南陽張仲景大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18號在網站上對此事作出回應!
關于“仲景香菇醬”與“采蘑菇的小姑娘”著作權的事實陳述
南陽張仲景大廚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景公司)是一家位于豫西南伏牛山區(qū)西峽縣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yè),于2008年 8 月成功研發(fā)“仲景香菇醬”產品并投向市場,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成為當地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的重要途徑。
仲景公司向來重視知識產權,尊重知識產權。在2010年1月公司制作仲景香菇醬產品影視廣告前,由福來品牌營銷顧問帶著創(chuàng)意腳本,主動找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辦人張志鵬(以下簡稱中音協),申請有償使用由陳曉光老師作詞、谷建芬老師作曲的“采蘑菇的小姑娘”一歌的著作權。中音協對使用方案沒有異議并給出了該首歌曲著作權兩年使用費40萬元的報價。
基于長期合作的愿景和再度續(xù)約將給予優(yōu)惠的口頭承諾,仲景公司即于2010年1月25日向中音協匯款40萬元,中音協于2010年1月29日出具了許可使用期限為2年的著作權使用許可證,許可仲景公司使用由福來品牌營銷顧問機構創(chuàng)意并制作的“仲景香菇醬”產品影視廣告。該影視廣告樂曲選用“采蘑菇的小姑娘”一歌的前四句,歌詞部分則根據創(chuàng)意實際需要有所改編,改編后的歌詞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在中音協有存檔。因此,我們認為不存在擅自改編原歌曲著作權的行為。
在使用授權尚未到期的情況下,我公司提前兩個月,即2011年11月起再次主動聯系中音協商談續(xù)約之事,中音協提出要在原價40萬元的基礎上漲價,鑒于合作之初中音協有續(xù)約給予優(yōu)惠的承諾,我公司認為價格不甚合理而沒有即時接受報價,并于2011年12月1日通過中國音著協向陳曉光、谷建芬二位老師致函表達繼續(xù)使用該歌曲的著作權的續(xù)約請求。 2012年2月2日,中音協張志鵬先生回復說權利人谷建芬老師會和企業(yè)直接聯系合作事宜,但我公司一直未等到谷建芬老師的電話,在此期間企業(yè)多次想主動與谷老師取得聯系,苦于找不到谷老師聯系方式,在漫長的等待中,不曾想等來的卻是合作者的訴狀和法院的傳票。
仲景公司歷來尊重知識,尊重創(chuàng)造。對于原告訴我公司在香菇醬兩瓶促銷裝包裝盒上印刷廣告歌曲的行為,我們現認為確屬不當使用,在意識到問題后,我們已經停止生產印有歌曲的仲景香菇醬兩瓶裝產品,因此給二位老師帶來的不愉快,仲景公司向谷建芬、陳曉光兩位老師表達誠摯的歉意并愿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
本著友善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仲景公司愿意也希望能夠以較為合適的方式、合理的費用繼續(xù)與兩位老師合作,讓“采蘑菇的小姑娘”這首歌曲為人們帶來更多歡笑,更多快樂,期望得到兩位老師的諒解和支持!